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鍋爐房建造基本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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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[2011-11-01] 共閱[3799]次 |
鍋爐房建造基本要求 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第八章鍋爐房 第183條鍋爐一般應裝在單獨建造的鍋爐房內。 鍋爐房不應直接設在聚集人多的房間(如公共浴室、教室、餐廳、影劇院的觀眾廳、候車室等)或在其上面、下面、貼鄰或主要疏散口的兩旁。 新建的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。 第184條鍋爐房如設在多層或高層建筑的半地下室或*層中,則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: 1.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l0t/h,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1.6MPa; 2.每臺鍋爐必須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量; 3.每臺鍋爐的安全附件聯鎖保護裝置要定期維護和試驗,以保證其靈敏、可靠; 4.鍋爐間的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; 5.獨立操作的司爐工人必須持有相應級別的司爐操作證,且連續操作同類別鍋爐五年以上,未發生過事故; 6.必須有安全疏散通道。 第185條鍋爐房不宜設在高層或多層建筑的地下室、樓層中間或頂層,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,除符合本規程第1條的要求外,還應符合以下條件,且鍋爐房的設置應事先征得市、地級及以上安全監察機構同意。 1.每臺鍋爐的額定蒸發量不超過4t/h,額定蒸汽壓力不超1.66MPa; 2.必須是用油、氣體作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; 3.燃料供應管路的連接采用氫弧焊打底。 此外,當鍋爐房設置在地下室時,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。 第186條鍋爐房不得與甲、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。若與其他生產廠房相連時,應用防火墻隔開。余熱鍋爐不受此限制。 第187條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及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的要求。 鍋爐間的外墻或屋頂至少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%的泄壓面積(如玻璃窗、天窗、薄弱墻等)。泄壓處不得與聚集人多的房間和通道相鄰。 第188條鍋爐房應符合下列要求: 1.鍋爐房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、通行和檢修; 2.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; 3.地面應平整無臺階,且應防止積水; 4.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,以防止受高溫損壞。 第189條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,分別設在兩側。 鍋爐前端的總寬度(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)不超過l2m,且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,可以只開一個出口。 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,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,鍋爐房的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。 第190條在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、壓力表、溫度計、流量計等處、應有足夠的照明。鍋爐房應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。 第191條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,并應有可靠的防雨、防風、防凍、防腐的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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